发布者:青岛品牌设计
时间:2022.04.25
来源:青岛品牌设计
原则一:可实施性
之所以要强调可实施性,是因为设计不仅只是一个设计师的想象,它终会通过具象化的实物展现出来,因此需要一定的成本。如果一个公司的VI设计只是符合了设计师的审美,终的成品非常复杂,不具备可实施性,那么它就是一件失败的设计,对企业起不到任何价值。成本过高的设计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的负担,所以要做到简洁而不简单,可实施而不了无生趣。
原则二:统一性
这一原则是针对设计风格而言,VI设计包含的元素很多,并不是简单的对企业的某一个产品或名称进行设计,所以在各个元素的相融合时,需要做到风格上的统一。如果太过于跳脱,很难得到消费者的喜爱,就丧失了设计的终意义。
原则三:视觉冲击
尽管终形象需要做到简洁,但是不能毫不起眼。吸引广大群众的注意对于企业形象是非常重要的,如果无法引起众多群众的注意,那么吸引客户的能力就弱,无法维持良好的经营效率。
原则四:艺术性
艺术性对于任意一件设计作品都非常重要。终是为了向消费者提供一个可识别的企业标志,因此需要要具有符合大众审美的特点。广大消费者欣赏并喜爱是对一流设计的肯定,也能够为企业的经营起到有利地推动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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